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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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9659元及违约金9966元。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抵押物(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鲁A×××××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5元,由原告负担283元,由被告负担2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