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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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借款本金18,939.44元、利息6,286.17元、违约金7,894.71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18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碧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