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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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市聚德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遵义市聚德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托管收益98820元,并承担49410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聚德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