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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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金20,254.00元、拖车费2,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254.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01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计235.00元,由原告***负担37.00元,被告***负担1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