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9,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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