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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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型热处理厂 大连海运试剂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型热处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海运试剂厂货款313846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海运试剂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大连海运试剂厂负担838元,由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型热处理厂负担3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