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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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8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903497.42元,并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6403497.4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903497.4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期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4903497.4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在工程款4903497.42元范围内,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352元,鉴定费150000元,保全措施费21200元,合计363552元,由***负担109066元,由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27243元,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72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00元,由***负担12160元,由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8640元,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28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