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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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江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江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65.18元、公共照明费80元、公共设施维护费80元,合计925.18元; 二、驳回原告三江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三江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6 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