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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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小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信用卡到期欠款本金10480元、未到期本金18000元、到期分期付款手续费1984.2元、未到期分期付款手续费3420元、还款违约金2075.39元、利息484.05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双方《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小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保全费4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839元,由被告徐小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