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晨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榕湖饭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市榕湖饭店支付原告桂林市晨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修补偿款113,1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113,1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被告实际付清补偿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晨光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02元(原告已预交1,381元,退回原告79元),由被告桂林市榕湖饭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