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陈祖强借款本金65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300元、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分别从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000元)。

案件受理费1201.9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201.9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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