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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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22执恢101号

刘鹏飞、李阳、赵梅

申请执行人刘鹏飞与被执行人李阳、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阳、赵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阳、赵梅主动履行案件款20400元,交纳执行费5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刘鹏飞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于2020年6月11日终结案件执行。

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阳、赵梅主动履行剩余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鹏飞已领取。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恢1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4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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