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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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正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22执恢101号 刘鹏飞、李阳、赵梅 申请执行人刘鹏飞与被执行人李阳、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阳、赵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阳、赵梅主动履行案件款20400元,交纳执行费5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刘鹏飞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于2020年6月11日终结案件执行。 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阳、赵梅主动履行剩余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鹏飞已领取。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恢1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4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