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借款4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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