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亿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的期内利息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二、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21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负担117088元(已交纳);由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51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