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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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八年二月二日起计算至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算,自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公告费260元,合计5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0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