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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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垫付款项121,116.12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项,即: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89,863元;第四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被上诉人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退还押金100,000元; 四、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46,027.40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上诉人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232.5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负担2,615.76元,由被上诉人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16.7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650.16元(被上诉人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负担950.69元,由被上诉人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99.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65.08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负担3,642.87元,由被上诉人布尔津县世纪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2.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