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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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5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芳与被执行人吴成荣、李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成荣、李光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永芳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吴成荣、李光善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扣除已经偿还的1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明确了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477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李光善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6513.98元,于2021年7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吴成荣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1766.02元。于2021年7月19日,扣除执行费58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孙永芳发放剩余执行款47700元。 本院认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永芳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80元,已由被执行人吴成荣、李光善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