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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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偿还透支本金66886.97元及按照领用协议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的部分为利息59592.91元、违约金5210.54元、手续费7056元,共计138746.42元;2021年2月1日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继续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