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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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新华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新华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垃圾清运费等费用534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贵州新华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