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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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 还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11日, 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8666.67元,尚未偿还的利息 自2015年7月12日起以3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至被告***付清借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8-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