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东居林装饰材料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东居林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123814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东居林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12381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东居林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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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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