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0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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