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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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514号 康小莉、党政阳: 申请执行人康小莉与被执行人党政阳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政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小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政阳给付补偿3000元及诉讼费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党政阳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共有存款3175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付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款3000元及诉讼费125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康小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党政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