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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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604869.89元及利息、罚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70833333‰从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逾期的罚息按贷款月利率8.70833333‰上浮50%标准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已支付利息209355.01元从中予以扣减); 二、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开江县××镇××区[开国用(2012)第256号]土地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金额890万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皮夹、皮包、制品成品皮制品原材料质押物(以实际为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罚息及相应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1445703.24元,其中信公借(AZ1F012013000021)号借款挂息738004.86元,信公借(AZ1F012014000050)号借款挂息362926.67元,信公借(AZ1F012012000003)号借款挂息34477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46元,由被告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