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与***签订的《个人房贷二手住房按揭贷款贷款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全部贷款本金余额191616.38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截至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7268.77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150%计算; 四、如***不能偿还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则以***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大街××阳光××单元××房产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