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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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日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穆某、刘某1、刘某2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穆某、刘某1、刘某2经济损失432254元; 三、被告上海谦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上海谦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