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俊阳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耀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俊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耀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门票款28706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俊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