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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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3月15日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