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游大华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已支付购房款1024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办证违约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为止); 二、被告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游大华办证费29943.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9943.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从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办证费,上述利息计算至办证费返还之日止)。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30元,由被告宜宾立天唐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