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蓝天宏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蓝天宏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8048元; 被告***以未支付租赁费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遵义蓝天宏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遵义蓝天宏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