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81民初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张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6522204X),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6953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2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3284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滨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薄膜包装袋。双方于2019年10月15日进行结算,并由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后交原告***收执,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9553.1元。尔后,被告仅以部分货物冲抵欠款36712.5元。

另查明,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系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其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完成该项证明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故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货款32840元及利息损失(以32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被告福建福华皮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审判员陈学滨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杰

代书记员夏鸣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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