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台兴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福建省台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2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0元,减半收取11945元,由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福建省台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