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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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罐车租金余款1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14,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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