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市安海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96741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92元,减半收取计23696元,由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6元,被告晋江市安海镇人民政府负担23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