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451.51元,并支付2019年12月13日至实际还款日以借款本金84451.51元或其中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564%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本案借款抵押的涉案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登记车辆的详细情况见事实认定部分)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指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被告依法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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