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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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82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平南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展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914.4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4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涉(2021)桂0821执713号共四十四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需支付违约金等债务共868145.93元(包括所有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上述四十四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总债务为25188.42元(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24914.42元和执行费274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765.46元至本院(2021)桂0821执713号标的款专用账户。对于上述执行款本院依法分配,在此次分配中,优先扣减本案执行费274元后,申请执行人***,***最终分得金额24914.42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完毕本案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2021)桂082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桂082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