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浦城县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一期台地北部5幢2层、3层的工业厂房;

三、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按每半年97200元计算)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租金97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所欠租金之日止);

四、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水电费16892.8元;

五、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水电保证金10000元,赔偿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880元,合计43880元;

六、以上四、五项互负债务抵销,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26987.2元,该款在返还租赁物时,从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应付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中抵销;

七、驳回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242.50元,由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147.25元,由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34元,浦城县久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90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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