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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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双峰县洪山殿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双峰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先行支付给案外人戴司早的工伤保险待遇款30448元。 前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的账户6041××××06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双峰县洪山殿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