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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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663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村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村民,住***。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在×××改造项目工作,时间从2019年9月6日到2019年11月17日。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人工费,经多次索要,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给原告写下欠条(金额:6705元),承诺于2020年5月26日付清。出于和平友好处理该事的目的,原告一再忍让,但是时到今日,被告也未兑现,并且态度越来越恶劣,原告忍无可忍,退无可退,为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改造项目人工费67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人工费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没有做出相关约定,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的住所地并不在北京市顺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结合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调取的***居住证情况以及与***本人核实的情况,***一直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从未在北京市顺义区居住过,故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棋其格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思宇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