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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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五万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以八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始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原告***负担7559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786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