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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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与周丰于2015年11月3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周丰遗产范围内一次性偿还周丰所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借款本金249,058.20元,利息34,423.96元(以上本金、利息截止至2018年6月27日);并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物有效设立抵押,且相关抵押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正式执管之日前对周丰所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7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