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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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执行(2019)沪0117民初194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2,5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上万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2019)沪0117民初19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不再承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2,5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北上万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2019)沪0117民初19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不再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810元由被告***、***各承担7,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