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货款81592元、迟延付款利息5215.41元,并支付以815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1.5倍,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甘肃宏兴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