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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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及诉讼费承担。 二、变更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叶学良6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叶学良84055.19元(被上诉人深圳市诚顺货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予以扣除)。 三、变更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高炳居、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文辉丰、林彩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叶学良各项损失136128.77元(被上诉人高炳居和文辉丰已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对被上诉人南安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叶学良各项损失136128.77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09)海法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85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人民币4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