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成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靳芬玉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4,556.8元,合计64,556.8元。剩余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息12.8‰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靳芬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高成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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