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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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59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221.29元。 以上被告***共计给付原告***125121.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64.73元,由被告***负担138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