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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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22,783元、逾期还款利息3,290.56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84,073.56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83元、邮寄送达费97.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40.36元,被告***负担2,374.67元,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