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99,000元,支付利息3,966.18元,以上合计202,966.18元。并承担利息以贷款本金19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812501‰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