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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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1执恢37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罚金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延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罚金2000元。执行168.87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4作出(2020)吉2401执恢91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0年12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1831.13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4)延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