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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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东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透支本金80795.77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利息、复利38701.11元,合计119496.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保全申请费1098.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34元,减半收取计1306.67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